按照《河北省化学
药品、生物制剂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BYPJC-2022-01),为保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8号)规定,若
企业在本次集中带量
采购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按照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记入失信,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已在我省药采平台挂网的药品,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申报价格高于该企业在我省平台挂网价,或高于该企业全国省级、省际联盟以及省际或省内地(市)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最低价格(含已产生中选结果未执行的价格)的;
二、已在我省药采平台挂网的药品,申报价格过程中,企业因报错价格、不报价、报价为零、不解密、提供错误资质、规格、包装等信息,导致已挂网企业药品全部出局,且新申报企业药品价格均高于已挂网企业药品最低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