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23年2月27日16:00前,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书面质疑(或投诉)材料和其它佐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PDF版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lggzyypc@163.com。发送的邮件名称按以下格式书写“产品日常信息变更和联动全国最低价格申/投诉-企业名称”请各企业务必认真核对,确保信息无误后提交。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申诉质疑。
(二)通过平台直接申报办理的事项,企业需登录吉林省
药品分类采购系统进入基础数据库自行查看审核结果。审核不通过的日常变更事项,请相关
企业按照审核不通过原因进行修改,修改并保存后可在每月的1日-10日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