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费
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263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药品分类挂网全面议价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2〕18号)的规定,经核实,部分
企业填报的自费药品价格高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药管平台》)五省市最低价(详见附件1),部分药品无五省市价格,但高于十省市最低价(详见附件2),部分药品无十五省市价格(详见附件3)。现对不符合规定的自费药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