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开展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 川藏)接续品种报价工作
阅读数:589 招标区域: 日期:2023/4/23

 
  根据《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川藏)接续采购的公告(一)》(川药招〔2022〕227号)文件要求,开展接续品种的报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详见《关于公示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川藏)接续品种基础信息的通知》(川药招〔2023〕93号)附件中显示符合申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及异议已澄清产品。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上传相关申报材料,按照《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川藏)接续采购的公告(一)》(川药招〔2022〕227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报价(操作详见附件1),有国家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以下简称“国采(省采)中选价格”)的,其中选价格采集截止时间为4月24日0时。
 
  
 
  (一)第一阶段价格申报及信息公开
 
  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参与,无国采(省采)中选价格的在“是否有国采(省采)中选价”填报“否”。
 
  正式报价时间:2023年4月24日9:00—14:00时
 
  报价公布时间:2023年4月24日14:30—15: 00时
 
  公示时间:2023年4月24日—4月27日
 
  (二)第二阶段价格申报及信息公开
 
  无国采(省采)中选价格的企业参与。
 
  正式报价时间:2023年4月28日11:00—15:00时
 
  报价公布时间:2023年4月28日15:30—16:00时
 
  公示时间: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6日
 
  
 
  (一)为确保报价顺利,开设业务咨询专线和报价系统操作咨询专线,为申报企业在报价过程提供咨询服务。
 
  (二)申报企业务必注意产品报价时间要求,预先备好报价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药品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国采(省采)中选证明材料,如:中选公布通知、各省招标采购平台显示中选信息的挂网截图等),安排熟悉计算机和药品价格的专业人员操作,同时确保网络通畅和网速达标,挑选硬件性能好的计算机用于报价,不要在报价过程中频繁更换计算机,并排除病毒及其他有害软件的干扰,建议认真检查数字证书是否正常,并确保数字证书所需各种软件、控件已正确安装。
 
  (三)申报企业须对所提交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对于虚报、漏报、瞒报或报送虚假材料的申报企业,一经查实或经举报核实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申报企业按申报产品资格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供应品种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产品资格的规格。
 
  (五)有国采(省采)中选价格的,申报企业报价代表规格须与本企业同品种最低中选价格的规格一致;无国采(省采)中选价格的,申报企业可任选一个规格作为报价代表规格。“供应品种清单”内非报价规格的产品,将按《第二、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川藏)接续采购的公告(一)》(川药招〔2022〕227号)第四(五)点要求进行价格核算。
 
  (六)“报价公布”的具体方式将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专线:19160382265
 
  报价系统操作咨询专线:18802805170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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