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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843 招标区域:重庆 日期:2011/12/2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建
立健
全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规范购销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渠道
全市基本药物及非基本药物均通过
重庆
药品
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
电子
平台交易,采取
电子
挂网交易方式统一采购。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全市
其他
各级各类
医保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采购。
二、采购方式
(一)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成立基本药物采购会员
联合
体(以下简称
联合
体),代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统一采购基本药物。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加入
联合
体集中统一采购基本药物,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基本药物服务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
联合
体职责;并保障场地和工作经费。
联合
体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
(三)
联合
体负责代表成员单位在药交所统一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买方会员资格;负责组织推荐本片区可供选择的配送会员;负责代表成员单位选择适合本区县(自治县)的
药品
品规及厂家并进行采购;负责代表成员单位与卖方会员进行价格谈判和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基本药物
电子
购销合同;负责督促成员单位按时汇缴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并通过药交所结算中心进行货款支付;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及
药品
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等。
三、采购范围
(一)
联合
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选择采购品规和厂家时,应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保障”的用药原则,选择使用药交所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和《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确需使用药交所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应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统一选定。
(二)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
临床
治疗需求,合理选择使用药交所《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对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其采购价格、采购数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三)为满足不同地区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允许
联合
体统一通过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从
医保
目录中选择不超过30个品规的
医保
甲、乙类慢
性病
、
儿科
、
妇科
、
皮肤
科、
手术
用以及急救
药品
进行采购,每月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采购金额的10%,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
(四)各区县(自治县)
联合
体统一采购的每种药物(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五)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联合
体应本着降低配送费用的原则,在选择具体
药品
品规及厂家时,优先采购进入药交所交易平台挂牌的疗效较好、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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