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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解读医保漫游
阅读数:1631 招标区域:山西 日期:2011/12/2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行,对此,深圳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处长沈华亮向记者解读了《办法》,向大家讲述《办法》内容,表明深圳市将因此受益匪浅。
个人账户跟着“转”
    一直以来,医保关系都是跟着户口“转”的。而按照《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合)人员跨地区或跨省流动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加障碍。
    沈华亮告诉记者,其实深圳个人账户方面,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32条就规定:“本市户籍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这就是说从2008年3月起,非深户的保人在离开深圳往外地就业,只要就业地可以接续的,个人账户就已经可以转走,但不能转进来,《办法》实施后,将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而今后个人账户的钱将不会一次性发还给保人。”沈华亮说。
    回农村可转为新农合
    沈华亮还强调,随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但不得同时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另外,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由于目前深圳市的医疗保险有综合医保、住院医保和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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