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阅读数:725 招标区域:天津 日期:2011/11/28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适用本办法。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市增补品种。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三)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 
  (四)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立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药采购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相关服务。
    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
    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善卫生、财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察等部门的动态监管功能。逐步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负责基本药物的采购、结算。市医药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以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第七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在市卫生局指导下,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
  (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组织与药品供应企业(以下称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四)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监督职能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市医药采购中心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集中采购
第八条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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