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1年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947 招标区域:江苏 日期:2011/12/10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精神,我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阶段工作已经完成,即将进入日常采购阶段。为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保证药品供应及时,保障群众用药权益,根据《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苏卫药政﹝2011﹞2号),现就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重要
    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惠及民生的重大制度创新,与公立医院改革密切相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购销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促进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我省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联动,有利于建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制度,保证基本医疗公平可及;有利于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有利于满足患者用药需要,兼顾不同人群需求;有利于规范药品使用,促进合理用药;有利于建立基本药物采购新模式,重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实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联动、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促进全省基本药物制度的持续稳定运行。
二、明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既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同时也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加本次集中采购未中标的产品,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执行相同评审分组(质量要求)中标产品价格的,可以进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标入围产品目录。已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内剂型、规格的药品,不再列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未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列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政策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三级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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