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安徽省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1073 招标区域:安徽 日期:2011/12/5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卫药政发 〔2009〕 78号)要求,现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收载的307种)作为首选药物,优先配备使用。鼓励其他营利性医疗机构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暂定比例
  1.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比例
    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0%,  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1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95%,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
    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基本药物销售额计入范围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以及所有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的中药饮片。
  2.专科医院使用比例
    儿童专科、传染病专科、胸科、肿瘤专科、妇幼保健专科医院按专科特点,暂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配备使用比例,并根据隶属关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精神病、口腔专科医院因用药品种、数量较少,暂不规定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
三、采购配送方式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必须按规定通过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优先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 促进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效衔接。
四、工作要求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制度,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与基层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切实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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