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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启动全区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中标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工作的紧急通
阅读数:866 招标区域:宁夏 日期:2011/11/28
各市、县(区)药招办,厅直医疗机构,宁医大总院,各配送企业:
根据《
宁夏
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
药品
及医用
耗材
配送企业公开招标实施方案》,自治区药招办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配送企业的公开招标和配送区域的招标选择。按照总体安排,结合当前县(区)
药品
及医用
耗材
配送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 12月1日起 ,启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开展市、县(区)审核验收
11月24-28日,按照谁招标,谁选择,谁负责的规定,由各市、县(区)尽快对有关中标
药品
及医用
耗材
配送企业分别进行审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 11月28日 前报自治区药招办。自治区药招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配送企业整改事项的复查。
二、集中组织签订配送合同
11月28-30日,自治区及各市药招办统一组织,各县(区)药招办具体负责,组织县(区)药招办、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签订“三方行政合同”及“配送合同”。市以上医疗机构合同签订另行安排。
三、正式开展
药品
及医用
耗材
的统一配送
自 12月1日 开始,新中标配送企业正式开始向取得配送资格的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统一配送中标
药品
及医用
耗材
。设定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新的中标配送企业与原配送企业同时配送,确保
药品
及医用
耗材
及时足量配送到位。
四、切实抓好过渡期县(区)
药品
及医用
耗材
统一配送的重点工作
(一)各市、县(区)药招办要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好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新中标配送企业的统一配送,抓好过渡期间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
药品
“三统一”各项工作指标,努力做到配送到位率不降、配送品种不减,确保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二)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及医用
耗材
申购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自 12月1日起 ,各县(区)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编制基本药物及医用
耗材
申购计划,卫生院集中汇总后提交辖区中标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接到申购计划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送到位。辖区村卫生室急需的
药品
,乡镇卫生院负责随时调剂。配送企业要主动与乡镇卫生院沟通,掌握用药习惯,提升配送服务能力。
(三)要加强基层
药品
配送工作。各配送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加大投入,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和仓储的力度。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想方设法组织配送。同时,各地要把基层医疗机构的
药品
配送到位率作为考核标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配送不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相应的配送区域,情况严重的,还要取消相应的市级医疗机构配送区域。
(四)要加强联系协调。各县(区)药招办、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新旧配送企业要正确对待配送区域的调整,既要有序衔接,也要互相补充。过渡期间,不得出现新旧配送企业推诿扯皮、消极配送的情况。
(五)要规范医疗机构申购使用行为。过渡期间,各级医疗机构同时向新中标配送企业和原配送企业申购
药品
和医用
耗材
,保证
临床
需求。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申购和随意退货。对于过渡期间各级医疗机构的退货清单,必须经辖区药招办审核,报自治区药招办备案。没有审核签字的,一律不得退货。过渡期满,原配送企业已经配送的
药品
及医用
耗材
,无特殊理由也不得退货,用完为止;确因客观原因退货的,按照药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回款政策。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
药品
“三统一”政策,配送企业要及时向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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