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加强吉林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
阅读数:1322 招标区域:吉林 日期:2011/11/25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省卫生厅公布了《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药品目录》(吉卫发〔2011〕23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42号)和2011年3月国家局与吉林省局签署的《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文件要求,各地要将新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纳入基本药物监管范围。为保证我省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的质量,进一步加强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新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企业向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申请电子监管码,药品出厂前,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印()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
二、要对辖区内新增补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要求时间加入国家电子监管网,完成生产线改造,按规定赋码,完成辖区内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
三、要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档案。按照GSP等有关规定,对基本药物配送企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配送企业按要求进行核注核销。
四、已中标的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必须按要求赋码,未赋码新增补品种,不得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供货;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核注核销的批发企业,一律不得承担基本药物(包括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的配送工作。
五、要加强对外省新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的监管。为了保证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统一与协调,按照国家局要求,各省(区、市)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如果某企业该品种在一个省份中标并实施电子监管,不管其在其他省份中标与否,该企业向其他省份供应的该品种也一律赋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
   各市(州)接此文件后,请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企业,并对本辖区涉及增补目录品种的企业和品种进行调查,填写“品种调查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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