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1288 招标区域:河南 日期:2012/2/27

各县(市、区)卫生局,高新、伊滨、龙门风景园区社会事业局,城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整体工作运行平稳,全市152所乡镇卫生院和3106所卫生室已全部纳入实施范围。为全面落实省卫生厅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总体要求,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全面稳步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方案,推动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健康发展
    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要明确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各自职能和具体实施办法,狠抓落实,求实求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补偿经费及配套资金
    落实补偿投入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综合补偿政策,确保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正常运转。一是及时协调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落实县级配套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二是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补助;三是切实落实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四是在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的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各县(市、区)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偿力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特别是保证乡村医生的待遇,确保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底不破。省级财政安排我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专项补助资金1927万元已下拨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至各村卫生室。
三、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管理工作
  1.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指定专人对乡镇卫生院的药品采购计划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提交采购订单。发现订单信息错误或不合理采购的,应及时通知乡镇卫生院修改。原则上采购频率每月不超过3次(急救药品除外)。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集中发送采购订单的具体时间和频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组织,设立药品采购专管员,增强药品采购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2.合理使用断档药品应急采购制度。药品配送出现超过规定时间,或质量、数量、有效期等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况时,视为配送违规。乡镇卫生院应及时将配送违规情况报告至县(市、区)卫生局,经批准后乡镇卫生院可应急采购断档药品,应急采购的断档药品必须坚持零差率销售。县(市、区)卫生局要在接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和应急采购的药品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县(市、区)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发现配送企业出现配送违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网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反映,便于我省配送违规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及时调整。
  3.加强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卫生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临床药事管理组织,根据医疗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国家基本药物的临床使用目录,完善基本药物处方评价制度,定期公示不合格、不合理处方,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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