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
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 号),为促进省际间价格平衡,《上海市2024年第一批原研参比制剂创新药品挂网采购公示》药品不再以十五省市采购价格申投诉作为公布依据,原则上国家挂网监测价作为参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药品挂网采购价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产生,议价结果双方确认后方可采购。议价价格应符合议价提示要求,系统将对涨幅较大或价格较高的品种设置议价提醒。有国家挂网监测价的药品议价价格不得高于国家监测价;暂无国家挂网监测价的待国家公布后进行价格协同,公布后仍无监测价的,后续将进行价格公允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