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北京市确认投标报价上限特别提醒
阅读数:921 招标区域:北京北京 日期:2010/6/18


1、本次投标报价上限公示的品种仅为属于《公开招标目录二》,且资质审核合格的企业和产品,请企业主动核对目录划分情况,《集中议价目录》阶段将不再对应属于《公开招标目录二》品种进行评审。

2、为区分《公开招标目录二》和《集中议价目录》,暂时将不属于《公开招标目录二》品种物价审核状态设定为“尚未通过”。

3、本次投标报价上限质疑,企业只需对投标报价上限有异议的产品,进行网上质疑或现场质疑。

4、质疑的原因为最高政府限价上调、最高限价审核有误、投标报价上限不符合合理比价关系的,品种属于政府定价的只要在网上质疑时明确政府定价文件号即可。

5、质疑的原因为低于全国各省市的最低价格的,企业应提供全国各省市最低中标价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查询网址或采购手册等。

6、质疑特殊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企业应提供原材料购进价格证明等重要质疑依据。


7、企业须对提供的重要依据的真实性予以保证,复核时发现企业有造假行为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中标,并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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