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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常见问题解答
阅读数:644 招标区域: 日期:2012/3/8
1.为什么要建立《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
答:由于以往全军药材集中采购工作是委托地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全军药材供应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后,缺乏企业相关资料和联系方式,为了做好2012年度全军药材(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高全军药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信息的可及性、公平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为企业提供直接和快捷的沟通服务,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确保全军药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征求《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挂网后,需要企业做何工作?
答:目前此制度处于征求意见和建议阶段,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2年3月15 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qjmbcywts@163.com(推荐)或传真至010-66949157(只接收传真)并签署单位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如无意见和建议可不提交。
3.企业联系人与企业对全军药材集中采购项目授权人是否为同一人?
答:企业联系人是长期负责处理企业与“中心”组织开展全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企业法人指定授权人,除非企业法人另外指定全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项目期间授权人(负责处理项目期间相关工作)外,企业联系人将被视为企业的项目授权人。如果企业法人另外指定项目授权人,“中心”将与企业联系人核实企业项目授权人身份,以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4.已在“中心”登记的企业是否还需要重新登记?
答:已在“中心”登记且信息无误、相关内容不需变更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提交登记。由于“中心”将在网站公示企业联系人姓名,如果企业原先登记的企业联系人信息有误、且没有及时进行变更,则需承担相关后果。
5.是否所有企业都需要登记?
答:此项工作完全是企业的自愿行为,登记企业联系人工作是针对有意向参与“中心”组织的全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中心”将及时向在册登记的企业联系人提供短信提醒等相关通知服务,并可接受短信预约排号等服务。
6.如遇情况变化,已登记的企业联系人相关信息是否可以变更?
答:可以,请根据《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的相关条款提供变更材料。
7.是否需要被授权人亲自递交《企业联系人授权书》或其他资料?
答:不需要亲自递交,建议发送快递到丰台区丰台西路17号全军药材供应保障中心(100071)或将材料递交给上述地址的门卫。如果通过快递公司递交的《企业联系人授权书》,请及时到快递公司网站查询订单状态;如果是亲自递交的,门卫将对递交的材料进行登记。“中心”处理完《企业联系人授权书》后,会及时联系,并定期公布登记信息合格的企业名称和企业联系人姓名。
8.是否需要递交企业联系人纸质照片及其相关要求?
答:企业联系人不需要递交纸质照片,但需要将签署企业名称、企业联系人姓名的正面免冠电子版照片发送至qjmbcywts@163.com,由于该照片将用于电子识别,因此像素应满足相关要求(印证方法是把照片放大到电脑全屏后仍可以清晰辨认五官)。
9.登记制度中“有权指定他人进行投送资料、发送传真和参加谈判等工作”中的“他人”如何指定?
答:此项条款是为了方便企业联系人在不能或不方便到中心处理相关工作时指定他人代为处理相关工作。如指定他人,则需提供企业联系人书面指定材料,包括企业联系人相关信息(包括所在单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座机、QQ号码等)、指定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同上),指定的人员处理何种工作,指定的时间期限等,企业联系人和被指定人员均需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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