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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改办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阅读数:1742 招标区域:江西 日期:2012/6/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2012年度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目标任务:
一、加快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1、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310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3189.32 万人,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2、继续做好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困难企业、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确保在校大学生参保率达到100%,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垦办)
(二)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3、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360元(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为4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90 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为400元)、个人缴费12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费50 元。新农合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其中财政补助240 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4、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省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地区全面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5、全面提高救助水平。将资助参保参合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稳步提高封顶线,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和慈善机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三)建立重大疾病保障机制
6、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补充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江西保监局)
7、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逐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增强共济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西省保监局)
(四)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8、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9、完善差别支付比例,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0、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健全完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准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和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加快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保险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督查评估,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五)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1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情况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1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六)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补充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责任单位:江西保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七)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基本药物制度拓展延伸到村。全省每个行政村安排一所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6、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措施,确保基本药物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7、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掌握基本药物中标及价格的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短缺基本药物信息平台,将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8、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鼓励发展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及时配送率。(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9、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和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同时加强医疗器械高风险品种和重点品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督促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按规定做好电子监管码的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推动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向流通全过程延伸,确保相关数据及时上传,数据链条完整、准确,实现药品流向清楚可追溯。(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
(八)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20、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21、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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