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临夏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州妇保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意见
阅读数:1145 招标区域:甘肃 日期:2012/4/2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公立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零差率销售,根据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省编办、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五厅委下发的《甘肃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精神,经2012年4月19日州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在全州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州妇保院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得到全面执行,逐步改变“以药补医”,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与我州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原则;坚持循序渐进,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减轻群众负担、兼顾财政支出能力的原则。
三、实施时间
    从2012年6月1日起,在全州所有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保站和州妇保院全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药品为《甘肃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有条件的县(市)在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
(二)健全补偿机制。全州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各县(市)财政对2009-2011年各医疗机构药物加成收入进行核算,将差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予以补偿。州妇保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差额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全额给予补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州妇保院尽快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医改办负责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零差率缺口的测算和全额补偿;发改部门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政策的落实;审计部门负责财务的审计;卫生部门负责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督查考核;药监部门负责药物质量的监管。
(二)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要督促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逐步提高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不断降低医疗成本,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要切实加强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督查考核,及时落实补助资金,对进度慢、效果差的要进行问责,以确保实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三)规范业务管理。州县(市)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运行的业务管理。建立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信息共享制度,统一数据报送时间和统计口径,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销售、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强化零差率销售日常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药品品种、品规及价格进行销售,建立必要的药品采购、库存、销售等内控制度,杜绝不安全用药,严禁出现私采药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物充药等违规现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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