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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数:1480 招标区域:重庆 日期:2012/6/4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行为,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的通知》(渝药交监管委发〔20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基本药物,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达到规范购销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障药品供给的目的,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实施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实行集中采购。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联合体的形式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基本药物,村卫生室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免费代购;其它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基本药物,条件成熟后加入联合体集中采购基本药物。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出台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把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作为深化医改重点内容,统一部署、周密实施、严格考核。
(二)建立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提供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保障。
(三)组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医疗器械采购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联合体由全区24个乡镇卫生院、6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区内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加入联合体。联合体负责代表成员单位在药交所统一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买方会员资格;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可供选择的基本药物、医疗器械配送企业;负责代表成员单位选择适合本辖区的药品、器械品规及厂家并进行采购;负责代表成员单位进行价格谈判和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电子购销合同;负责督促成员单位按时汇缴药品、器械采购货款,并通过药交所结算中心进行货款支付;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及药品、器械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等。
(四)设立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为区卫生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未进入联合体的其它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独立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自行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负责药品采购及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联合体按以下步骤,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未加入联合体的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参照以下步骤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
(一)联合体成员单位向联合体委托授权。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联合体代理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二)联合体组织成员单位推荐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联合体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在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场监督下,从药交所公布的具有本辖区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企业名单中,采取投票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推荐出10家配送企业,公示3天后上报药交所。
(三)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具有生产资格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从联合体推荐的10家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定数量的配送企业,委托其进行基本药物配送。
(四)联合体选择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规格和生产厂家。联合体从药交所公布的基本药物中,按照品种全覆盖和价格较低者优先、临床必需者优先、符合用药习惯者优先的原则,在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上选择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规格以及生产厂家。每种基本药物选择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五)联合体与生产厂家进行基本药物议价。联合体建立内部议价机制,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与生产厂家进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保基本药物价格不高于药交所挂网价,尽最大努力使基本药物价格不高于以往采购价。
(六)签定基本药物买、卖、配三方合同。联合体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定买、卖、配三方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厂牌、成交价、采购数量(或供货区域)、价格、供货时间地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有效时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后未签新合同之前自动延续。
(七)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交基本药物订单。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根据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约定的品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提交基本药物采购订单。每月提交采购订单的次数一般药品为3次,急救、急用药品的采购订单可随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交采购订单的具体时间要合理安排,以减少费用、方便配送。
(八)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联合体成员单位发出订单后,配送企业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响应。订单一经配送企业响应,买方会员不得单方面修改和撤销。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自买方会员下达订单之时起,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达,最迟不得超过72小时送达。药品配送过程中,配送企业应提供将药品现场搬运入库及购销合同约定的其它伴随服务。配送企业在药品出库时,必须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录入或导入批号、效期等信息,进行出库确认。
(九)联合体成员单位验收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位后,联合体成员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当日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并对配送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验收时应详细检查配送过程中的储存条件并作好记录,认真填写验收入库清单,建立健全验收入库账目。对配送过程中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药品,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与采购订单不符的药品,破损、近效期(有效期为1年、18个月和18个月以上的药品,验收时的实际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8个月和12个月)或其它不合格药品,配送企业必须及时更换,并且不得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正常业务工作造成影响。
(十)联合体成员单位使用药品。对采购的基本药物,联合体成员单位和村卫生室按采购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未加入联合体的其它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政策销售。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基本药物储存和发放管理,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和《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十一)药品价格的审定、公示。根据买、卖、配三方签定的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联合体将药品价格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药品价格进行审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审定价格进行公示,更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药品价格。
(十二)药款结算。药款必须通过药交所结算中心统一结算。联合体成员单位药款由联合体负责汇缴至药交所结算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并通过药交所结算系统进行药款支付。药品交收后,配送企业将发票最迟于次月5日前送达联合体。联合体应在收到发票当日,通知成员单位通过药交所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收票确认。联合体成员单位支付药款的时间,从收到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0天。药交所结算中心自收到药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其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算,并完成资金划拨。发生符合药交所规定的退货情况的,其药款结算应在该合同应付药款结算之后,实行应收应付分离和操作流程分离。
五、时间安排
(一)2012年4月底前,按药交所工作安排,完成联合体组建、委托授权、配送企业推荐,完成区药事管理服务中心组建,落实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
(二)按全市统一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进度,完成基本药物选择、议价、签定合同、提交订单等,按时启动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六、监督管理
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采购工作监管。区政府办公室承担统筹协调职能,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参与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对基本药物采购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区卫生局纪检监察组织对基本药物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监察局依法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区发改委要及时审定基本药物价格,对价格公示牌(栏)进行监制,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三)加强药品质量监管。食药监分局要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同时对基本药物质量进行全品种覆盖抽检。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要按规定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配送企业监管。区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配送企业监管,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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