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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阅读数:1424 招标区域:重庆 日期:2012/6/11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0〕9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 号)、《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 、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重庆市补充药物、医保目录中遴选的30个品规药品,下同)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规范购销行为。发挥基本药物电子交易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逐步构建比较完善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全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药交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并做好各村卫生室的代购和建立台帐,以便监督管理。全县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必须全部通过药交所交易平台采购,也可以通过县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进行药品采购。
(四)适用对象。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
(一)职责分工。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县卫生局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县发改委负责协助基本药物采购联合体的建设,对基本药物的价格实施监测、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预拨一定资金注入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的建设、办公及运行工作经费,确保及时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经费,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县医保局负责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政策,从医保基金中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2个月)资金注入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用于垫付基本药物采购货款,每月将联合体成员单位50%的医保报帐资金预付到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
县编委办负责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机构及人员编制;
县商务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配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引导本县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基本药物,配合集中采购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县食药监局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成立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县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设在县卫生局,负责代表成员单位集中统一采购基本药物;负责代表成员单位在药交所统一完成会员注册,取得买方会员资格;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推荐本片区可供选择的配送会员,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从公开的会员中投票选择10家配送会员,并进行审核和公示;负责代表成员单位选择适合本区县的药品品规及厂家并进行采购;负责代表成员单位与卖方会员进行价格谈判后,与厂家选择的“4+2”(4家基本药物配送会员、2家非基本药物配送会员)配送会员中的至少3家配送会员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基本药物电子购销合同;负责督促成员单位按时汇缴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由联合体通过药交所结算中心进行货款支付;负责监督成员单位和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配备使用、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等。
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在药品集中采购服务过程中的工作经费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安排。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履行基本药物采购联合体的职责,并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三、药品采购
(一)采购原则。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选择采购品规和厂家时,应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保障”的用药原则,选择使用药交所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和《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中的挂牌品规和厂家。确需使用药交所交易平台《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应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统一选定。全县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的药物与采购服务中心一致的基本药物时,采购价不得高于采购服务中心谈判的成交价格。
(二)药品采购价。原则上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药交所挂网药品中根据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制定的采购参考价。在联合体会员中抽取不少于20%的成员单位,负责选择适合我县的药品品规及厂家并与卖方会员进行议价,以低价采购为准则,实行议价名次制,但不得少于3名,若第一中标人违规出局,与第二中标人签订购销合同,依次类推。县卫生局、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纠风办、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审计局、县经信委、县食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确定采购方式。对基本药物中的***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采购;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网上公开采购。
(四)签订购销合同。县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与基本药物供应和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三方合同。其他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可加入基本药物采购采购中心统一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也可单独与药品供应和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需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或供货区域)、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五)规范采购订单。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通过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下达采购订单(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订单一般每月不超过3次。
(六)采购药品品种和规格。联合体统一采购的每种药物(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四 、药品配送
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并按照基本药物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及时供货。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的,纳入不良记录。基本药物生产企业为配送第一责任人,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无论采取何种配送方式,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购销合同保证药品供应,确保将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并提供伴随服务。
五、货款结算
(一) 严格付款制度。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并在购销合同中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药品配送到医疗卫生机构后,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得超过60日。
(二)设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在县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设立我县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集中汇缴和支付采购货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挪用。县卫生会计核算管理中心对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各联合体成员单位要将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存入基本药物采购资金专户。
(三)经费保障。政府及时足额到位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经费,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
六、配备使用
(一)合理配备和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具体比例按市卫生局要求执行)。分设为《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其中《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是为了鼓励创新、保护专利、方便群众,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控制其用量。
(二)协调保障群众差异化用药需求。一是县基本药物采购服务中心组织基本药物遴选专家选择30个品规的医保甲、乙类慢性病、儿科、妇科、皮肤科、手术用以及急救类非基本药物(具体方案由联合体另行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通过市药交所非基本药物交易平台采购。这部分非基本药物同样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偿方面享受基本药物同等政策和实行“零差率”销售,每月采购量原则上不超过总采购量的10%。
二是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药品采购的监管,确保科学规范合理。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引导和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并支持基本药物制度,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即为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的基本药物进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进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进价购进基本药物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销售。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采购工作监管。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购销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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