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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药商品网会员注册管理办法
阅读数:568 招标区域: 日期:2012/6/12
第一条 为规范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等可以申请注册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会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医疗机构
具有合法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等。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六条 药品批发企业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八条 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依法成立并取得有效存续《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第三章 会员注册
第九条 登录成都医药商品网(www.cdyjs.net),按要求录入基本信息,并按照《成都医药商品网会员注册指南》向成都医药商品网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条 会员对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会员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应使用简体中文(外文材料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中文与外文内容存在差异或矛盾时以中文翻译件为准)。
第十二条 纸质材料编制规范
(一)会员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鲜章);
(二)不得对纸质材料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确需修改,必须由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签字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鲜章);
(三)纸质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并且清晰可辨。
第十三条 成都医药商品网在收到纸质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单位可以做出相应的说明或补正材料,再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后,会员委托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到成都医药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成都医药商品网服务协议》。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成都医药商品网提供的各项信息服务及参加与此相关的培训等活动;
(二)享有成都医药商品网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使用成都医药商品网提供的有关设施;
(四)享受成都医药商品网提供的会员服务;
(五)对成都医药商品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成都医药商品网规定的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成都医药商品网其它相关规定;
(二)妥善保管其账号和密码,并对因其账号和密码在成都医药商品网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成都医药商品网签订的合同;
(三)按成都医药商品网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医药商品网的监管;
(五)及时向成都医药商品网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对因未及时通知成都医药商品网做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六)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每年定期向成都医药商品网提交经年检合格的相应资质证件副本复印件备案;
(八)爱护成都医药商品网设施,维护成都医药商品网声誉;
(九)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向成都医药商品网提交书面申请和成都医药商品网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都医药商品网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递交虚假材料骗取会员资格的;
(二)被药监部门通报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因破产、证照被吊销等原因,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
(四)拒不执行成都医药商品网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成都医药商品网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注销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成都医药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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