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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计卫局,市直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浙卫发〔2010〕184号)和《关于增加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以县(市、区)为单位自选药品的通知》(浙卫发[2011]104号)等文件精神,经各单位申报、专家评议,确定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允许使用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遴选原则,调整目录范围,现将调整后的目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遴选原则
1.确保安全有效的原则;
2.确保基层必须的原则;
3.尽可能满足诊疗需求的原则;
4.确保基层常用适用的原则;
5.确保目录内药品合理分布的原则。
二、过渡期允许配备使用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目录范围
1.调整后允许门诊配备使用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目录
本目录适用于常见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等门诊用药,并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销售。
2.允许住院配备使用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目录调整情况
新增药品12个,删除药品8个。
本目录适用于规模较大(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或设有多个专科)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并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销售。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