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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
关于印发《六合区药房集中托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阅读数:2551 招标区域: 日期:2012/7/9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建立政府对医院药品采购、交易、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行为,对药品的临床使用必要时给予政策干预,大幅度消除商业贿赂现象,现将《六合区药品集中托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六合区药品集中托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与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0〕180号)、《六合区2012年惩治和预防F·B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的意见》(六委发〔2012〕33号)、《六合区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六卫字〔2010〕136号)、《南京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宁卫药〔2011〕18号)、《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用超常预警干预暂行办法》(宁卫药〔201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六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六合区政府办医疗机构中实施药品集中托管。其目标是建立政府对医院药品采购、交易、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的行为,对药品的临床使用必要时给予政策干预,实现政府的有力监管和透明监管,大幅度消除商业贿赂现象。
远期目标是建立以电子平台为技术手段的全区药品、耗材、试剂、中药饮片的网上集约化采购管控平台,逐步探索构建基于网络的、与医院HIS系统对接的药品销、存数据的实时读取功能;逐步开发与应用全系统处方点评分析功能,逐步构建全系统基于网络平台的安全用药警示功能、药品质量追溯功能、价格管理功能,建立全系统合理用药的检测考核评估机制,实现全区域内的药品流通的集约化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的集约化管理、药品质量安全的实时追溯和危机管理等,切实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区药品集中托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六合区药品集中托管工作领导小组。区卫生局局长、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卫生局党工委成员任副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及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负责人为药品集中托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六合区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中心经相关医院授权,承担目录维护、药品与供货企业资质审核管理、订单审核确认、配送验收审核确认、统一结算等采购交易监管的职能,负责承担药品集中采购日常工作。
三、实施范围
区属二级医院、疾控、妇保机构全部纳入集中托管。
四、实施方法
(一)、目录制定:
目录的确定和修订,由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实施。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区卫生局按照《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用超常预警干预暂行办法》精神可随时对目录实施干预。
目录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含市耗材、试剂集中采购目录)为范围,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要与用药习惯,按照给药途径不同,每个药品通用名最多上报三个剂型、两个规格/厂家,全区每个通用名最多不超过三个剂型、四个规格,经专家评审后编制《六合区卫生系统临床用药目录》,并将诊断用药、低值器械、耗材、试剂和中药饮片(含颗粒制剂)一并纳入,全部纳入集中托管。低值器械、耗材在南京市耗材、试剂集中采购目录内遴选统筹确定。特殊管制的药品按原渠道采购。
(二)、供货单位资格:
1、具有法定资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供应能力;
2、供货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参与药品、低值器械、试剂、耗材的配送;供货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不少于200万元,在其经营范围内,可参与低值器械、试剂、耗材的配送;供货单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不少于100万元,在其经营范围内,仅可参与耗材的配送。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不作为我区的供货单位。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供货单位的推荐与确定:
1、推荐:医院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六合卫生系统临床用药目录》,参考药品在省网的配送权,推荐相应药品的供货单位。推荐应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充分参考以往的供货是否及时、药品质量、企业信誉度等因素,严格控制供货单位的数量,综合考虑后,以书面形式推荐给区药品采购中心。原则上供货单位应在省确定的南京市基药配送企业中产生,总数不超过5家。
2、确定:供货单位根据所供应药品的品种、剂型、使用情况确定单品种采购的批量调节系数,通过规定程序议标,以最优系数者中标。中标供货单位与区药品采购中心自愿接受政府监管,及时缴纳相应的资金占用补偿和规模优惠资金,提供相应资质证明,经区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确认后,签订相应协议。
(四)、采购流程
实行“集中网上采购”,由医疗机构制定采购计划,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生成订单并发送至区药品采购中心,经区药品采购中心审核后发送至指定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实施配送。
(五)、货款结算管理
实行“统一收支管理”,供货单位按省网的中标价供货。区药品采购中心统一向医疗卫生机构收缴验收入库药品的应付货款,并集中向药品供货人结付货款。集中采购药品单独开票,单独建账。供货单位在收到货款之日将按调节系数测算出的资金占用补偿和规模优惠收益汇入区卫生局财务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全系统改善医疗条件和惠民服务。
五、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一期制定《六合区卫生系统临床用药目录(抗生素、中药注射剂部分)》,于2012年7月正式实施。第二期制定《六合区医用高值耗材目录》、《六合区卫生系统临床用药目录(中成药、肿瘤科用药部分)》,同步制定《六合区低值器械、耗材、试剂采购目录》,全区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低值器械、耗材、试剂规范管理、统一采购,于2012年10月实施。第三期制定《六合区卫生系统临床用药目录》,区属二级医院、疾控、妇保机构目录外品种一律不得采购、使用,于2012年底实施。
六、相关纪律
所有采购一律在省平台操作。各相关单位严禁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严禁目录外自行采购,临时用药应到区药品采购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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