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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基本药物线上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数:1222 招标区域:重庆 日期:2012/7/16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1〕3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2012〕28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启动医疗卫生机构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采购基本药物的通知》(渝卫〔2012〕61号)、《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基本药物电子交易细则的通知》(渝药交监管委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对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方便可及。
二、遵循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保证供应。
(三)统一、规范、简捷、高效。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和用药安全,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规范基本药物购销行为,实现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遏制药品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三)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综合评价、议价,逐步形成医疗机构合理的药品价格;在规范临床诊疗和用药指南的基础上,促进基本药物合理配备和使用。
四、组织保障
(一)成立忠县基本药物采购专家库,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忠县基本药物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基药中心)推荐1—2名临床骨干、药学人员或分管领导,经县卫生局审定认可后组成专家候选库。基药中心在候选库中按临床骨干、药学人员、分管领导三个类别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成基本药物采购专家组,负责药品品规的遴选。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药剂和临床医务人员及分管领导等组成,其主要职责:一是按照工作要求负责从重庆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挂网的药品品规库中推荐本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品规和30种非基本药物品规;二是负责本院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药品的入库验收、药品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合理遴选药品品规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
1.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保证供应”的用药原则,结合功能定位,合理推荐基本药物品规,满足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群众用药需求。
2.按照每种基本药物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大输液品种除外),每种品规对应1个厂家的推荐原则,从重庆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优先推荐《基本药物常用品规库》和《基本药物低廉价品规库》中挂牌的品规和厂家。
3.县基药中心要严格控制《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药品品规的选择和采购量。对确需选择《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挂牌品规和厂家的,必须说明选择理由。《基本药物备选品规库》中高于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的药品,重庆药交所已视作非基药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这部分药品,计入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数和采购金额。
4.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院用药实际,从药交所挂牌的非基药中选择不超过30个品规的医保甲乙类慢性病、儿科、妇科、皮肤科、手术用以及急救药品。每月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0%,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
5.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荐具体药品品规及厂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重庆地方企业的产品。
(二)专家遴选
1.县基药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情况进行汇总,并对推荐的同品规药品进行多厂牌排序,独家厂牌药品品规应有替代药品品规排序,为价格谈判和签订采购合同提供依据和选择空间。
2.县基药中心在县监察局的监督下,从基本药物采购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临床业务骨干15名(内、外、妇、儿等专科人才)、药学人员9名、分管领导7名共31名专家,对汇总的同品规厂牌进行实名制投票,独家厂牌药品品规采取替代品规厂牌投票,按得票多少排列名次,取排名前3位,为拟购基本药物品规遴选结果。
(三)遴选结果备案
县基药中心将拟购基本药物品规遴选结果报县卫生局,审定后形成忠县基本药物采购目录,送县人民政府备案。
六、积极进行价格谈判
(一)议价范围:《忠县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中的备选品规、采购量大的(基层推荐排名前50名)、不同生产企业之间价格相差较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价格有疑的药品品规进行议价;挂牌价合理的以网上的挂牌价格为合同价格。
(二)议价方式:县基药中心组织议价小组对药品品规进行网上议价。
(三)组建议价小组:县卫生局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机抽取6名具有丰富药品采购经验的工作人员与县基药中心工作人员组成议价小组,对需要议价的药品品规进行议价。议价小组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与药品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私下接触生产商和经销商,不得收受他们的财物和好处,一经查实,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
(四)议价程序
1.在县监察局的监督下,县基药中心组织议价小组成员,在重庆药交所电子交易平台,对忠县基本药物采购目录需议价的药品品规发布议价消息,逐一与相关厂家议价,时限为发布消息48小时之内,议价小组根据厂家的报价情况,结合市药交所的挂牌价格以及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近半年的实际采购价进行议价。双方对议价结果无异议后,由县基药中心报县卫生局审定形成最终成交价。对不响应或不愿意降价的品种,采取更换厂家、更换剂型规格或使用替代品规等方式降低药品价格。
2.严格执行“价格双控”政策,确保采购的同种基本药物的价格不高于重庆市药品交易所的挂牌价格和本县近半年的实际采购价格,有物价部门调价文件的可按调价比例相应上浮采购价格。
七、合理选择配送企业
(一)在县监察局的监督下由县基药中心组织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少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的50%),县基药中心负责人等对每个品规生产企业所签定合同的配送企业采取实名制投票,得票排名第一位为本县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相对应品规的配送企业,出现并列情况,采取再次投票选择。
(二)凡参与配送企业选择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任何医药经销企业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与药品配送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对不主动回避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资格,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八、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县基药中心代表成员单位根据忠县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与生产企业及其品规相对应的配送企业统一签订买、卖、配三方确认的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1份合同只能签订1个生产企业和1个配送企业。合同内容含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厂牌、成交价、数量或者供货区域、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委托配送会员、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有效时限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药时只能按照基本药物电子采购合同提交采购订单。从电子合同签订之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不得再通过其他渠道采购。特殊情况需线下采购的,要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74号)要求,向药交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药品采购备案表》进行备案采购。
九、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除急救药品外,每月采购订单不超过3次,统一在每月5日、15日、25日下订单,村卫生室的药品由所在地卫生机构代购。
(二)配送企业应在4个工作小时内响应,订单一经响应,买方会员不得单方面修改和撤销。自买方会员下达订单之时起,无论医疗机构采购数量多少、路程多远,配送企业必须保证药品配送到位,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迟不超过72小时。自行协商配送时限的除外。
(三)药品送达买方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后,买方会员应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含药品通用名、厂商、剂型、规格、数量、价格、批号、效期、出库时间、收货人签名等信息,并在验收48小时内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同时对配送满意度等进行客观评价。
十、按时结算采购货款
(一)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制订全县统一的采购货款结算制度。
(二)县财政局、县人社局从医保基金中向采购专户预付1个采购结算周期的资金,用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具体预付办法按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三)县基药中心负责清理各单位基本药物采购情况及资金支付情况。
(四)县基药中心督促各单位按时支付药品采购款。
十一、加强采购考核监管
(一)忠县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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