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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药物及一般医用耗材款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阅读数:1550 招标区域:青海西宁 日期:2012/7/17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省药品采购中心,各药物配送企业: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青卫药械〔2012〕3号),现就基本药物款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款结算
按照《青海省进一步加强药物配送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基本药物款从省级集中支付改为医疗机构直接支付。在7月31日之前入库的基本药物,其药款(包括此前尚未结清的余款),仍然通过原渠道汇缴至省药品采购中心,并提供付款申请,由省采购中心向有关供货企业支付;8月1日以后入库的基本药物,其药款由供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款,与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结算。
非基本药物、一般医用耗材款自中标结果执行之日起,由医疗机构直接支付。其中,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般医用耗材款,与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结算。
二、货款支付情况统计
从2012年8月起,医疗机构支付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或一般医用耗材款后的2日内,在交易平台内的“货款支付管理”中填入对相应企业的付款情况,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付货款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相应的供货企业收到货款后,在2日内在交易平台内的“货款支付管理”进行确认。采购平台根据企业确认的数据统计医疗机构回款情况,省药品采购中心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定期通报。
三、要求
随着付款方式的转变,供货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账、回款工作,促进配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诚信为本,信守合同,重视回款工作,指定人员负责回款及相应操作工作,配送企业也要在收款后及时完成确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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