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东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1157 招标区域:山东 日期:2012/7/3

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扎实推进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鲁卫办发〔2010〕76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59号)的要求和2012年全省药政工作会议精神,就进一步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措施,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常态化健康有效运行。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及改革进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制度逐步完善。
二、强化措施,继续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一)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目录到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实施网上操作,不得再购目录外药品。对基本药物中的***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的采购,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药事管理工作,采购使用的所有药品都必须由药库统一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变相采购、销售药品。
(二)加强对药品采购、配送的监督指导。各县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情况,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禁止网下采购行为,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选择配送企业,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并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配送企业,合理安排网上采购频次,优化企业配送流程,提高药品配送到位率。
(三)督促按时上缴货款。各县区要督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付款制度,及时收缴和支付货款。要认真分析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及回款情况,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确保回款及时。
三、狠抓落实,严格落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
(一)规范配备基本药物。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得配备使用目录外的其他药品,所配备使用的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占药品销售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5%,省增补药物作为补充,销售额不得高于35%。
(二)合理处理已购进目录外药品。按照省卫生厅要求,库存的目录外药品要限期全部销售完毕。截止7月20日,凡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不得再行销售。
(三)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各县区要开展新一轮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推广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以村卫生室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指导和培训,抛弃陈旧观念,调整用药习惯,合理地使用基本药物。要积极宣传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帮助群众了解基本药物,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
(四)建立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机制,主动开展自查自评,对辖区内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配备使用品种、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情况、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群众受益情况、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情况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等进行全面测评,为完善全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措施提供依据。
(五)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的公示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7月20日前,在醒目位置详细公示基本药物目录信息和价格信息,包括品名、剂型、规格、单位、产地、价格,造浓氛围,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到位
    各县区要切实加大对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采购配送情况和配备使用情况,不得超范围擅自采购和配备使用药品。要落实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补偿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衡运行、健康发展。
    近期,市卫生局将组织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发现未清理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擅自采购、销售、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或未实施零差率销售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查自纠,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自查自纠情况和药品清理清单于7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科(电子邮箱:dyyzk@126.com)。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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