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鲁卫药政函〔2012〕7号(调整充实山东省基本药物专家库的通知)
阅读数:1650 招标区域:山东 日期:2012/7/17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省医科院医防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有关部署要求,为做好基本药物遴选调整相关工作,我厅拟调整充实山东省基本药物专家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根据卫生部要求,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以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临床医学及药学专家为主,兼顾检验、放射、公共卫生、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价格管理及药品生产流通管理等领域专家。
二、专家职责
    按照国家、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部署要求,参与山东省增补药物的咨询和评审工作,保证遴选调整工作科学、严谨、公平、公正。 
三、推荐条件
    各市、各单位遴选推荐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㈠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公正诚信,无不良执业记录。
  ㈡熟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及医药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流程。
  ㈢被推荐者原则上为在岗在编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医疗机构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㈣从事专业工作不少于15年,理论基础扎实,业务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㈤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
  ㈥原则上不属于政府公务员序列的人员。
四、名额分配和专业
  ㈠按照卫生部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名额分配原则,注重专业搭配合理、层次选择合理、区域分布合理。
  ㈡各地医疗机构专家人选由各市卫生局自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企业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5:3:2的比例推荐。
  ㈢专业
 1、管理学:公共卫生、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价格管理及药品生产流通管理
 2、临床药学
 3、中药学
 4、全科医学
 5、临床医学:
  ⑴内科:呼吸、消化、神经内、心内、泌尿、内分泌、血液、风湿免疫
  ⑵外科:普外、骨外、神经外、心胸外、泌尿外、血管外
  ⑶妇产科
  ⑷儿科
  ⑸眼科
  ⑹耳鼻喉科
  ⑺口腔科
  ⑻皮肤科
  ⑼急诊科
  ⑽中毒与职业病
  ⑾感染科
  ⑿ICU
  ⒀精神科
  ⒁肿瘤科
  ⒂麻醉科
 6、中医学: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
 7、影像
 8、检验
 9、其他
五、其他事项
  ㈠山东省基本药物专家库调整充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仔细核实推荐人员信息,认真填写《山东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推荐表》(附件1),按时保质完成专家遴选推荐工作。各市卫生局统一审核后上报专家人选,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省医科院医防处、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务于7月23日17:00前将专家推荐表反馈厅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其他专业和卫生系统外专家由我厅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聘请。
  ㈡各市、各单位按照推荐条件及《山东省基本药物专家库名额分配表》(附件2)规定,从严掌握标准,严把政治素质关、业务水平关、职业道德关,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
  ㈢我厅将对各市、各单位推荐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拟定入选山东省基本药物专家库的专家名单。建立山东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对成员信息资料定期进行数据调整更新、资料完善维护及实时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动态调进调出机制,确保专家库数量、结构完整。
    联 系 人:杨莎莎,孙少君
    电话传真:0531-67876311,67876310
    电子邮箱:sdwstyzc@126.com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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