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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试运行的通知
阅读数:1500 招标区域:陕西 日期:2012/8/14
宝鸡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
我办计划于2012年8月在宝鸡市岐山县、凤县进行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试运行,为做好试运行工作,我办制定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试点运行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试点运行方案
为确保“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10月份如期运行,给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积累经验,保证宝鸡市岐山县和凤县两个县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运行目的
通过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结算中心、各级“三统一”办在平台上采购、配送、结算、监督工作的试运行,查找平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检验平台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和完善平台功能,保证平台操作的实用性和便捷性,为平台的全面运行提供经验,确保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二、试运行时间、范围
本次试点运行在宝鸡市岐山县和凤县进行,试运行的时间为7月25日至8月31日,参加试点运行的单位包括:省、市、县各级“三统一”办公室,试点县辖区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结算中心、药品配送企业(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
三、工作任务
试点共分四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培训阶段、试运行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一)准备阶段(7月25日-31日)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与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宁夏闽宁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试运行前的数据准备和ERP数据对接。
(二)培训阶段(7月31日-8月5日)
1、组织实施:试点培训分别在岐山县和凤县进行,培训计划、《培训手册》、课件由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统一制定;宝鸡市“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试点县“三统一”办公室负责会场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2、培训方式:试点培训以县为单位组织,参加培训会议通知由宝鸡市“三统一”办公室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及时统一下发至各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参会人员分县统一培训,统一安排食宿。
3、培训对象:宝鸡市“三统一”办公室主要工作人员,岐山县和凤县“三统一”办公室全体人员,县级结算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院长或中心主任)及药房、财务工作人员,辖区内药品配送企业负责人、信息化主管和技术人员。
(三)试运行阶段(8月6日-30日)
试运行期间,医疗机构真实的采购行为要在平台上进行操作,配送企业在网络平台上响应、处理订单、配送药品,县级结算中心通过网络采购的单据进行货款结算,监管部门在平台上采集、汇总、分析交易数据。平台上运行的数据要与真实的采购数据保持一致,确保试运行工作顺利完成。
(四)总结验收阶段(8月31日)
试点结束以后,省“三统一”办公室要对本次试点进行检查验收,通过现场查看、实地操作、召开座谈会议的形式,谈体会、找问题、查不足、讲经验,宝鸡市要将两县试点运行的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省“三统一”办公室。
四、技术服务
试运行期间,指定专人24小时负责受理、解答、记录试运行期间用户疑问,确保有关问题及时得到答复。技术问题联系与咨询电话:400-618-0025,政策问题咨询与联系电话:029-62288269,试运行交流QQ群(251552651)。
五、相关保障
(一)组织保障。为了保证这次试点的顺利进行,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以省“三统一”办副主任来撑福为组长,省食药监局齐惠丽处长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乌君科主任、宝鸡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主任宁建国为副组长,省“三统一”办公室、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宝鸡市和岐山县、凤县“三统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运行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经费保障。省“三统一”办公室安排专项试点经费,用于平台试运行期间的经费保障。
六、试点要求
2012年10月,全省基层和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结算工作全部在平台上进行,本次试点是确保全面推广的重要步骤,省“三统一”办公室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作了周密安排和部署。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本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县两级“三统一”办要充分认识到这项任务的重要性,认真组织、精心筹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协调,稳步推进。网上采购是基本药物制度推行的必须途径,改变了医疗机构现有药品采购方式。市县两级“三统一”办要积极协调、充分沟通,提高对网上采购工作的认识,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三)及时反馈,总结经验。试运行结束后,参加试点的县级“三统一”办公室、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结算中心要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由宝鸡市“三统一”办公室进行梳理、汇总和总结,形成试运行工作报告,于9月10日前报省“三统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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