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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卫生局:
根据4月30日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保证临床用药需要,现就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药范围通知如下:
一、甲类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时用药品种扩大到全年不超过《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品种总数的20%,乙类卫生院和丙类卫生院扩大到不超过15%。
二、临时用药金额不得超过全年用药总额的20%。临时使用的药品必须时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或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三、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第八批)到位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原采购渠道临时用药;集中采购(第八批)到位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采购。
四、实行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药应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销售;现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单位,临时用药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购进后7天内将品种规格及数量(见附表)报所在的县(市、区)卫生局备案。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在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分别向设区卫生局上报本县上一季度临时用药品规清单,由各设区市卫生局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农社处。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药品种规格及数量表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农社 基层 药品 通知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时用药品种规格及数量表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0年 月 日
品种
剂型
规格
采购价格
采购数量
采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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