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长沙市关于开展2011年中标基本药物供应配送情况调研的通知
阅读数:710 招标区域: 日期:2012/8/23

各市州医改办:
    为深入了解我省2011年中标基本药物供应、配送、采购使用和支付等运行情况,省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拟于4-5月份开展联合调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一)中标企业供货情况。
 1、中标企业不供货(无货源)、供货不足、限量供货、须交保证金或预付金才供货或者高价供货的品种、企业有哪些?
 2、中标企业不供货(无货源)、供货不足、限量供货、须交保证金或预付金才供货或者高价供货的原因有哪些?
 3、对不供货(无货源)、供货不足、限量供货、须交保证金或预付金才供货或者高价供货问题应采取哪些解决办法?
(二)配送企业配送情况。
 1、配送企业获得配送权的品规数量情况;
 2、配送企业覆盖面区域(市州、县市区、乡镇社区)、采购中标药品金额、配送中标药品金额、配送率情况;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达采购计划不配送、不及时配送、不按计划品种数量配送、不按中标价格配送、配送非中标药品的品种有哪些?
 4、解决配送企业不配送、不及时配送、不按计划品数量配送、不按中标价格配送、配送非中标药品问题应采取哪些办法?
(三)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县级集中支付情况。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采取全县统一确定配送企业办法还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由选择的办法;
 2、采取确定配送企业的数量和确定的配送企业情况;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配送企业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
 4、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有关情况。
(1)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货款支付合同的是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还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货款支付合同后,一般多长时间内将验货单、发票、用款计划申请交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请求支付货款?
(3)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付款计划申请后,一般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与药品供应企业的药款结算和支付?
(4)各级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是否通过以下流程拨付到卫生部门:县市区财政局预算股、国库股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指标文件将专项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财政社保专户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拨付到——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专户。是否采取其他支付流程、具体内容?
(5)县级财政部门是如何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的?采取了哪些拨付、结算方式确保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能够及时足额支付药品供应企业货款?
(6)2011年已付基本药物制度款金额占应付基本药物制度款的比重?2012年一季度已付基本药物制度款金额占应付基本药物制度款的比重?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情况。
 1、是直接根据中标品种在网下达中标品规还是先跟配送企业联系后再下达采购计划;
 2、是否存在网外采购的非中标药品或非基本药品,网外采购的品种情况;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每天将基本药物销售收入足额缴入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专户?
二、调研方式
(一)文表调研。
    文表调研由各市州医改办牵头,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逐级填报。各县(市、区)将调研表(见附件)上报至市州医改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州医改办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至省医改办和省卫生厅。
(二)实地调研。
    实地调研分级开展。省医改办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联络员或相关处室负责人,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数据汇总情况,以及前一阶段关于基本药物供应保障系统方面反映问题比较强烈的县市区确定调研范围。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2-3个县(市、区)进行深入的调研。
    实地调研的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现场核查有关企业的数据和收集资料等。
三、时间安排
(一)4月下旬至5月中旬,请各市州医改办、卫生局会同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文表调研与实地调研;省医改办、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实地调研(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5月20日前,各市州医改办、卫生局将填写好的文表调研材料和市州调研报告分别报送省医改办、省卫生厅;5月下旬,省医改办、省卫生厅会同有关单位形成总报告,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单位。
    省医改办、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药监局。
(二)承办机构。
    省卫生厅药政处、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机构。
    请各市州医改办、卫生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调研各项工作,及时报送调研材料。
    联 系 人:黄晟(省卫生厅)  黄 茜(省医改办)
    联系电话:0731-84822044     0731-84900309
    电子信箱:hnwstyzc@163.com(省卫生厅)          hnsygb@163.com(省医改办)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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