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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12年度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中标结果》的通知
阅读数:1135 招标区域:江西 日期:2012/11/30
各设区市、县(区、市)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试行)》(赣府厅发〔2010〕75号)、《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赣卫药政字〔2011〕10号)等文件的要求,2012年度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中标结果已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
二、采购目录
《2012年度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中标结果》、邀请招标及增补大包装中标目录(另行公布)。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
三、采购方式
通过江西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www.jxyycg.cn)的“药品采购交易系统”或江西省卫生厅网站(www.jxwst.gov.cn)的“网上药品采购系统”进行网上采购。
四、采购时间
1.采购过渡时间: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21日。
2.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自2012年12月22日起。
原库存药品可延续使用至2012年12月21日,库存药品中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与新一轮中标药品完全相同的,按照新的中标价销售。
五、采购要求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按照《2012年度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违规、违约者将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严格执行过渡期各项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目录遴选工作,配备好网上采购的设备和人员,在采购过渡期内完成清库、调价、购进中标品种等准备工作;
2.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中标目录所注明的厂家、剂型、规格和中标价格采购和零差率销售,不允许自行采购或采购非中标药品。配备使用目录外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增补品种中标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数量和销售金额分别不超过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的5%,目录外药品必须从全省现行非基本药物中标目录中采购,且执行零差率销售、网上统一采购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
3.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操作程序执行网上采购,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执行,要合理、有计划地编制采购计划单。
4.严格执行合理用药。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药品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及时纠正不合理用药行为。
(二)中标生产企业
中标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中标品规在各设区市选择配送企业和与配送企业相互确认配送关系的工作。
中标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必须严格履行购销合同,生产企业要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按购销合同保证供货,已确认中标的药品,自确认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和无不可预见因素不供货;要按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销售。
(三)药品配送企业
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要按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进行销售;必须保证药品的足量供应,不论采购人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必须保证药品的及时配送,要保证所配送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供应,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六、监督管理
国家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的网上采购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市、县三级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各单位实施网上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1.健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制度,定期对本辖区网上药品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每年省级监督机构要开展2次以上督查,市级监督机构要开展4次以上督查,县级监督机构要开展6次以上督查。
2.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对因生产经营企业的原因,不供货、不足额供货或不按时供货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列入不良企业记录名单,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3.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准确掌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每个季度各县级监督机构要定期将本辖区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所属设区市监督机构,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要将本市网上采购执行情况上报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小组。
4.各县(市、区)要统一组织货款结算,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
5.坚决查处在网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
江西省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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