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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1244 招标区域:江苏 日期:2012/12/27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为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工作,保证临床用药需求,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少数品种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2〕13号),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采购原则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内的品种以及跟标品种。少数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必须配备使用中标产品目录外品种的,经评审后方可使用。
2、原则上二级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20种,三级综合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30种,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40种。二级以上专科医院配备使用的目录外品种不超过20种。基础大容量注射液以生产企业为单位计算,一个生产企业算一个产品。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品种的年度采购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该品种2012年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数量的80%。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拟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的价格,原则上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信息平台2010年以来全国各省(市)中标价和2011年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时企业报价中的最低价为依据进行议价,且与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中相同质量层次品种的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规范采购程序
1、选定采购品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在选定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内药品的基础上,经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按规定要求确定本单位少数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品种目录,于2013年1月9日前将“目录”报市卫生局(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医院药事委员会、医院公章)。医疗机构选定的这些品种必须是2009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候选)目录中的产品(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
2、申报采购计划。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确定的拟采购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通过申报系统于2013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组织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供应价格,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其零售价。医疗机构年度采购计划执行完毕,下一个年度采购计划的申报执行本年度规定。
3、组织产品采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通过价格谈判后,医疗机构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获准采购的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向供货企业发送采购订单。供货企业根据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按照采购订单和配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严禁网下采购行为。
三、严格采购要求
1、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中标产品目录内的药品,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群众多用基本药物,形成科学合理的用药习惯。
2、少数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日常采购工作自2013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未获准采购的目录外药品停止采购。医疗机构原库存药品的清库期原则上不超过60天。
3、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省市文件规定,坚持临床必需、公平公正原则,按时组织完成本单位少数中标产品目录外药品目录的遴选上报工作;市、省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比例及时完成2013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按时完成未获准采购的目录外药品的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使用。
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落实好每个环节,确保基本药物采购顺利进行。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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