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基本信息
| 省份/直辖市 | 湖南 | 地区 | 长沙市 - 宁乡市 |
| 采购单位 | 宁乡市中医医院 | ||
| 所含内容 | 医疗招标医疗设备招标分析仪招标检测仪招标 | ||
成交信息
| 成交单位 | 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 | 成交金额 | 见正文 |
宁乡市中医药示范传承康复中心建设项目(2024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411210008-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合同类型:货物类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中医医院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南路8号供应商(乙方): 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5栋6层60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中医药示范传承康复中心建设项目(2024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一)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3)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4)乙方对运输产品进行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3.质量要求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原厂质保期3年。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3、乙方销售的产品为国家检定的计量器具、设备、仪器、仪表等检定目录中产品,乙方负责承担设备安装后的首次计量检测相关费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检定资料,乙方并提供首次检定报告,方可进入双方验收工作。检定单位为甲方所在地区(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计量行政单位(检定机构)或者国家指定的相应检定机构。 4、乙方提供的设备出厂日期与实际交货日期,不能超过壹年。 4.售后服务产品免费保修见项目内容表,乙方维修服务电话:13548735051;联系人:喻波;保修期过后,乙方仍应定期回访,确保每年回访2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使用科室,并及时维修,维修所需更换零配件应给予甲方优惠价购买;乙方接到甲方关于本产品的故障通知后,应在8小时之内上门服务,相关服务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执行。 5.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2.付款方式:(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设备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付至合同金额90%,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货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再无息支付10% 。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长沙福元路支行(湖南济明医药有限公司:4305 0175 4036 0000 0081)3.预付款保函: 否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时间:合同签订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备货,接到院方通知后30日内交货。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宁乡市中医医院;交货方式为甲方指定设备安装位置,安装、调试、培训并验收。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是否邀请专家: 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在10天内予以纠正,否则视为违约。。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违约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破产终止合同 1、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采购文件;(5)投标(响应)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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