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陕西省关于印发《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阅读数:1071 招标区域:陕西 日期:2013/1/14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
    按照2012年7月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电视电话动员会议相关要求,为促进工作,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经2012年12月13日省卫生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
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为促进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明确各级卫生部门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职责,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监督与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2〕83号),及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陕卫药发〔2011〕4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三统一”工作职责分工,现就做好全省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全面推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通过加强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等重点环节规范管理,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改变“以药补医”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减轻群众负担。
二、考核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分级考核,通过各级各部门协作,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共同完成考核工作。
(二)公益性原则。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使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杜绝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收入直接挂钩。
三、考核范围和内容
    各级卫生局及辖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
四、考核分工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对设区市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并对各设区市考核结果进行核查。
    各设区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对各县(区)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辖区考核工作。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根据全省统一的考核标准,制定本机构职工考核奖惩细则,报县(区)卫生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实行分级考核。
(一)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考核标准和细则,对本机构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进行自查。
(二)县(区)卫生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自查自考基础上进行现场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卫生局。
(三)市卫生局在全面核查基础上,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
(四)省卫生厅结合全省医改考核,对各市考核结果进行复查。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分为两个等次:得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
 1、省卫生厅将把对各市复查结果作为我省医改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财政补偿资金核拨的依据,分别报省医改办、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
 2、各市、县(区)卫生局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财政补偿资金的依据。其中,对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额拨付财政补偿经费;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酌情扣减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偿经费,并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局和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作为落实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抓细抓实。要确立专人负责,严明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统一”药品使用和药款统一结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广大医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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