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山东关于进一步明确总公司与分(子)公司业务关系的通知
阅读数:923 招标区域:山东山东 日期:2010/6/9

关于进一步明确总公司与分(子)公司业务关系的通知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为规范流通环节,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针对药品经营(配送)企业的管理运行体制(总公司与分(子)公司关系),在配送关系的选择和确定上进行了相应的控制,为进一步理顺和明确药品配送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公司与分(子)公司的业务关系

1、 总公司与分(子)公司为同一法人,分(子)公司为总公司内部的一个部门。

2、 总公司与分(子)公司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总公司是分(子)公司控股企业。

二、 针对不同的业务关系,平台在确定配送关系时将做相应的处理。属第一种情况时,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将配送权限授予总公司,医疗机构只能与总公司签署采购合同或发生订单业务,具体配送业务由总公司进行内部调配;属第二种情况时,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分别授予总公司和分(子)公司配送权限,总公司所接受的配送权限可以授予分(子)公司,医疗机构既可以与总公司也可以与分(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或发送订单。

三、 总公司与分(子)公司同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均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GSP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控股关系的相关材料。平台可同时将其列入配送企业目录内。

四、 请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6月20日前根据上述要求,携相关证明文件到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确认相关业务关系。分(子)公司为总公司内设部门的,平台将关闭其接收医疗机构订单的功能。需要变更委托关系的,按照《关于变更(新增)配送关系的通知》规定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23

技术支持电话:0531-67873057,0531-67873098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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