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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企业申报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3】服140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服51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395号)规定,重新确定我省政府定价药品备案价格的企业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公布如下:
一、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的品种分为A、B两类。
A类为已公布代表品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的品种;
B类为未公布价格的品种剂型。
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品种和已公布价格的品种无需申报。
(一)A类品种
申报企业按规定填写《福建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见附件1),并以电子邮件提交至福建省物价局申报邮箱:fjypjgsb@gmail.com。
(二)B类品种
申报企业按规定填写《福建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电子版)发送申报邮箱,同时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至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地址为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1层1114室)。
二、申报注意事项
(一)共同注意事项
1、电子申报表须以附件形式发送。
2、企业必须如实完整填写规定项目的内容,必填项目不得漏填。
3、药品生产企业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在备注中说明委托代理关系,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申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4、药品通用名称须按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填写,剂型、规格按申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进口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内容填写。
(二)A类品种其他注意事项
电子邮件主题须按“A+申报企业名称+申报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填写,如“A+厦门中药厂+肾舒颗粒+颗粒剂”。
(三)B类品种其他注意事项
1、电子邮件主题须按“B+申报企业名称+申报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填写。
2、申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申报表填报的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应提供的纸质材料:
(1)《福建省物价局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申报表》;
(2)价格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3)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进口注册证或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
(4)药品质量标准及药品检验报告;
(5)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MP认证证书及OTC药品证明;
(6)药品法定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7)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应出具原产国专利证明;
(8)企业成本核算材料
Ⅰ.药品生产企业
①国产药品价格核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