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开展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 ||
| 预算 | 22.5万 | ||
| 省份/直辖市 | 广东 | 地区 | 茂名市 |
| 采购单位 |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 联系方式 | 0668-2970607 |
| 所含内容 | 防疫招标 |
| 关于开展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告 | ||||||||||||||||||||||||||||||
| 来源:茂名市农业农村局日期:2025/09/0403:15:39点击数:- | ||||||||||||||||||||||||||||||
关于开展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 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告 因本项目采购需求调整,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新开展《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现需采集一批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用于完成《2025年茂名市水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中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现公开邀请符合要求的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报价。具体事项说明如下: 一、项目名称 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二、项目报价内容 采样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2024年版)》技术标准执行。采集罗非鱼样品80份(其中每份150尾,合共12000尾)、对虾样品50份(其中每份150尾,合共7500尾)、海水鱼样品20份(其中每份150尾,合共3000尾),合计150份(合共需采集罗非鱼样品12000尾,对虾样品7500尾,海水鱼样品3000尾) 三、报价说明 (一)本项目预算为22.5万元,本次报价只作为最高限价依据,不是确定供应商。 (二)采集样本送达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 (三)每个单位只允许一个报价,多个报价无效。 (四)投标人所报价格为项目整体价格。报价应包括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配工具、运输保险、各项税费、运输费、差旅费、采样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 (五)投标人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发生的费用。 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 (二)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五、报价文件主要内容 (一)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样品采集报价表; (二)政府中介超市采购网备案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报价单位的开户信息; (五)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报告整套资料(报告时间在报价7个工作日内); (六)信用承诺函; (七)其他报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八)报价材料需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所有报价文件递交一式两份;每页必须盖公章,其中要求签署的文件必须按要求签署;报价文件密封装袋、封口处加盖骑缝公章,封面注明投标项目名称。 六、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报价均无效。 七、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9月8日17时。 八、递交地点和联系方式 递交地址: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二路19号大院南栋二楼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0668-2970607 附件:1.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购买第三方服务 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样品采集报价表 2.信用承诺函 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5年9月4日 附件1 茂名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2025年茂名市水生动物疫病监测样本采样送样 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样品采集报价表
备注:注:以上带“▲”项为实质性要求,若投标人对于“▲”项响应存在负偏离,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附件2 信用承诺函 我方自愿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的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确保所采集样品真实性。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环节结束后,自愿接受采购单位的检查核验,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年月日 注: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