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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中心:
为规范我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现将《2012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已同时在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告),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代)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2年度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非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药品购销行为,纠正药品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的药品,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范、保障供应的原则;
(四)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采购、满足需求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纳入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规则、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操作、提供服务、维护平台。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相关定义
(一)采购人:指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海南省医疗机构。
(二)投标人:指参加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配送企业:具备规定的配送条件,受生产企业委托向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四)标的:指将参加投标的药品按照药品分类规则划分为同一评审组同一质量层次的药品。
(五)专利药品:指由发明国授予的发明专利药品。
1、化合物专利:指新化合物的发明专利(酸根盐基除外),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化合物的名称、结构或分子式等关键表征,保护的对象是化合物本身。
2、药物组合物专利: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成分组成的保护专利,在其专利文件中应当有组分或者含量等组成特点的关键表征,并在专利名称、摘要、权利要求等内容中明确表述其为组合物专利。
3、天然物提取物专利:指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的保护专利,该物质结构、形态或者其它物理化学参数等应在其专利文件中被确切地表征。
4、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指对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种经过筛选、突变、重组等方法得到并分离的纯培养物和其代谢物质的保护专利。
(六)原研制药品: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中标明为原研制的药品,或者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原研制的药品。
(七)中药保密处方:指国家保密局和科技部共同颁布的中药保密处方目录中的药品。
(八)一类新药:指监测期内的国家一类新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药监局,下同)核发的《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为准。
(九)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有效文件中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或优质优价中成药。
(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指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不包括获得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
(十一)进口药品:指具有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药品,不含进口分装与原料药进口。
(十二)获欧美认证的国产药品:指国内企业获得欧盟CGMP或美国FDA认证并在认证国有实际销售的药品。所称欧美认证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