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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采购合同签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做好采购合同洽谈工作,现将配送企业联系方式、配送区域予以公示。
二、鉴于我省采取分区域配送,生产企业应与所有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
三、为做好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签订截止日期将适当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新遴选配送企业采购合同签订工作分批进行,时间从9月25日开始。
四、根据《陕西省县级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合同》规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内容不得违反药品“三统一”相关规定。”双方可就运输、结算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
五、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陕监发〔2011〕6号)有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之间不得出现“回扣”、“提成”、“违反规定的赞助”、“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将依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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