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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第84号部长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现将我省增配药品目录中不属于基本药物(包括省补充药品目录)的抗菌药物予以删除,特此通知。
附件:增配药品目录中删除的抗菌药物(详见采购平台)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