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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文件索取号:
代 字:长卫发〔2010〕18号
类 别: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10-06-03
发布单位:医政处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市已转发吉林省《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相关配套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2010〕1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现就贯彻省卫生厅5月31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6月1日起,我市(6区4县、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九台市、农安县的乡镇卫生院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2010年全省药品统一招标价格。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要张贴基本药物公示板,悬挂实施基本药物宣传条幅。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组织领导,把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发挥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积极协调,推进我市医改工作。
二0一0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