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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在用药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卫办〔2010〕75号
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在用药品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卫函[2010]3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相关文件及其附件详见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http://www.whwsj.gov.cn/)。各区卫生局要按照文件要求,参照相关标准,对辖区内未被省卫生厅抽检的各级各类医疗进行检查;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认真进行自查。各区将检查情况汇总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17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电子版发送邮件至whsyzc@126.com。
联 系 人:叶
军
联系电话:82770091(传真)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