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数:730 招标区域:福建 日期:2012/4/23

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6号)要求,即日起我省各医疗机构暂停使用通知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抄送:平潭县卫生局
 
 
关于查处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
铬含量超标胶囊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对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胶囊进行监督检验,部分批次药品的胶囊铬含量超过中国药典标准限度(详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辽宁、吉林、四川、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附件所列企业胶囊剂生产场所,召回检验不合格批次的药品,并由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依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使用铬含量超标胶囊生产药品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暂停销售和使用附件所列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胶囊剂药品,待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查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局。
 
附件:不合格产品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不合格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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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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