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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文件
豫药采〔2012〕9号
关于同意利福霉素等14个药品
品规变更产地的通知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药品变更产地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7〕2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利福霉素等14个药品品规产地变更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4个药品品规产地变更对照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抄送: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辖市医药采购工作机构。
附件:
14个药品品规生产企业变更对照表
|
序号 |
药品流水号 |
药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 |
药品批准文号 |
原企业名称 |
变更后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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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6253 |
利福霉素 |
粉针 |
0.25g |
国药准字H20041633 |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 |
|
2 |
78211 |
利福霉素 |
粉针 |
0.5g |
国药准字H20060622 |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 |
|
3 |
46213 |
奥曲肽 |
粉针 |
0.1mg |
国药准字H20052374 |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星昊药业有限公司 |
|
4 |
46218 |
奥曲肽 |
注射液 |
1ml:0.1mg |
国药准字H20052375 |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星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