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黑医改办发[2009]11号
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医改领导小组,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纠风办、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黑龙江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医药卫生制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之一,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施,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要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进一步细化实化实施步骤和操作办法,确保制度框架不走样、不变形;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正确认识基本药物制度,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的基础上,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件:1、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
2、黑龙江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 任:
程幼东 副省长、省医改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
副主任:
衣恩普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
李 斌 省卫生厅厅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
郑丽萍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王国才 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吕 娟 省纠风办副主任
张 杨 省医保局局长
张建平 省卫生厅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锡东光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建辉 省财政厅副厅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郑荣根 省商务厅副厅长
赵忠厚 省卫生厅副厅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高玉学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贾 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副厅长赵忠厚兼任。
附件2:
关于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的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机制,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同时,有效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特制定我省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取得实际进展。不迟于12月份在全省三分之一以上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职责分工
做好以下八个环节工作:
(一)招标采购:由省政府采购网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1、对招标采购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判,提出指导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
2、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生产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制定保障措施。(省工信委、省商务厅)
(二)定价: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确定我省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既要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又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有效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省物价局)
(三)生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特别是逐步覆盖到全省以及公立医院开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后,可能对相对分散的制药产业和过剩产能带来较大影响,对此要进行深入评估并做好应对预案。
1、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包括外资企业可能出现的反应,制定应对预案。(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制定保障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
(四)流通:实行统一配送和允许有资质的其他流通企业参与配送将对药品流通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在优势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的同时,一批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可能被淘汰出市场。要对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程度进行深入分析和预判,包括可能出现的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情况,以及由此对就业、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等,制定应对工作预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卫生厅)
(五)配备使用: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是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建立的关键环节。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将减少“药品回扣”等潜在的利益空间,要防止出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可能采取其它方式少使用、不使用基本药物或引导患者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情况。
1、从严把握批准增加非目录药品品种和数量,监督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项规定。(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局)
2、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省卫生厅、省中医局)
3、研究防止医疗机构减少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监管,要对违反使用基本药物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省卫生厅、省人保厅、省中医局、省医保局)
4、研究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群众用药习惯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省卫生厅、省人保厅、省中医局、省医保局)
5、研究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省工信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医保报销:加快调整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做好政策和实施进度的衔接。要分别调整制定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保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
(七)零差率销售及补偿:今年,在全省三分之一以上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按购入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投入政策;要做好政府投入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的有效衔接;要研究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影响。
1、研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具体方式。(省卫生厅)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3、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省人保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4、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营和收入的影响,结合实施绩效工资,研究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通过提供医疗服务、改进服务质量获得合理报酬的相关办法。(省卫生厅、省人保厅、省财政厅)
5、深入分析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乡村医生可能造成的影响,研究完善相关政策。(省卫生厅)
(八)效果评价: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包括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建立基本药物成本效益经济评价制度。(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物价局、省医保局)
三、有关要求
要统筹招标采购、定价、生产、流通、配备使用、医保报销、零差率销售及补偿、效果评价等各个环节,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转变,做到“四个确保”:确保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确保基本药物价格下降,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到位和运转正常。
(一)建立领导机制。成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保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和省医保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我省基本药物制度框架。
(二)制定实施方案。国家已经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近两个月还将陆续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指导意见、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环节的实施方案,包括确定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药品需求测算,确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制定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的具体实施办法等,于9月24日前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和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在此基础上,制定全省实施方案细则,于9月30日前报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基本药物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备案。
(三)加强统筹协调。要充分估计制度实施的难度,深入分析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抓好各环节工作落实和衔接;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密切配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共同完成好各项任务;要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做好相关应对预案,指导和督促地方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四)加强财力保障。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地区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财政部门要将所需必要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面向群众的社会宣传,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主要措施,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深入解读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争取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理解、配合和参与,共同推动基本药制度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