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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目 录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公告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拟采购目录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说明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递交资料的格式及要求.doc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的构成.doc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范本.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公告
为全面推进落实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9〕13号)的规定,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近期开展2012年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编号: XJYPCG2012-001
二、采购品种: 本次集中采购涉及的药品品种详见《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拟采购目录》。
三、采购周期:二年。
四、采购方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五、获取采购文件办法:通过登录 “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系统,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六、企业说明会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七、企业报名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八、《企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九、产品报价、解密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十、价格谈判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十一、采购目录公布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十二、查询方式:请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查询
网 址:http://www.xjypcg.gov.cn
联系电话:0991-8521731 、 856005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印发<2011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11〕5号)精神,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09〕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区开展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旨在整顿药品购销秩序,规范购销行为,控制药品虚高价格,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为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减轻用药负担。
第三条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做到程序合法有效,采购信息公开、采购过程公开、采购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三)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政府建立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成立专门机构为药品购销双方提供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购平台
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的专用电子商务平台“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进行网上交易。
第五条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拟采购目录》中的品种采取竞价和价格谈判两种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1.竞价
同一药品竞价组中的生产企业多于2家(含2家),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中标结果。
2.价格谈判
同一药品竞价组中的生产企业为1家,采取价格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结果。
3.价格低廉、临床必需的药品,作为非竞价议价药品品规按照国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直接进入采购目录。
4.临床常用的血液制品(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按照国家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直接进入采购目录。
(二)邀请招标
1.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到的临床常用、急救及价格低廉的其他临床必需药品。
2.邀请招标采购的药品其采购限价以可采集到的其他省采购平均价格进行价格确认。
第六条 采购周期
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二年。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可延期进行。
第七条 采购范围
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第八条 采购目录
(一)目录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包括药品序号、本位码、通用名、剂型、包装规格、单位、采购限价、临时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生产企业(总代理商)、流水号。
(二)目录形成: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增补品种
1)《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中的中标品种,在采购周期内未发生网上药品交易的不纳入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采购年度内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申请增补的药品品种若属于《2009年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拟采购目录》被淘汰的品种,原则上不再进行增补。
2)增补的品种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学、药学、临床药学、卫生事业管理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
第九条 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动态管理
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促进药品生产企业有序竞争,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品规、价格、经营<配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采购周期内实行动态调整。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采购周期内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取消该企业在本周期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资格。
(二)在采购周期内如有新上市的药品、临床必需但不在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动态增补。
(三)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的采购价格,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将依据自治区发改委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四)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经营(配送)企业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取消本企业配送资格。自治区药监部门新批准的经营(配送)企业可随时在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领取用户名和密码进行配送。
第十条 药品剂型分类规则
药品剂型均以质量标准及生产批件(含说明书)为准。
(一)片剂(含薄膜衣片、异型片、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