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通知
阅读数:920 招标区域:甘肃甘肃 日期:2010/5/26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的通知


兰卫改发〔2010〕189号

各县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现就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安排如下:

1、自2010年6月1日起,在皋兰县先期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2、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可使用非目录药品,2011年底之前,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不得高于10%。从2012年开始,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各县区卫生局汇总本县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的非目录药品计划,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医改办,经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方可使用非目录药品。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3、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要求,积极与当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协调,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拓宽补偿渠道,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建立和制定基本药物使用和价格监控机制、等规章制度;成立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配送管理机构,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在兰州市卫生局基本药物集中配送管理办公室与基本药物集中配送企业进行基本药物二次议价基础上,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配送企业招标工作;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订单下达等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大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考核,杜绝基层医疗机构虚报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的现象发生。

4、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确保规范使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要向患者公示基本药物品名、规格、产地、药品购入价(省级招标价)、零售价,及时修正基本药物二次议价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5、基层医疗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月末,将本机构在本季度使用基本药物情况报县区卫生局。由县区卫生局审核、汇总后。于本季度后一月5日前报市卫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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