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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公告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xls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说明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的构成.rar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范本.rar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企业递交资料的格式及要求.ra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公告
为全面推进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1〕111号)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于近期开展2011年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药物采购编号: XJJYCG2011-001
二、基本药物采购品种: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乡(镇)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2010年版))》和《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确定,具体品种详见“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
三、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每2年一次
四、基本药物采购方式: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主要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确定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
五、获取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文件办法:药品生产企业可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系统,免费自行下载采购工作文件。
六、企业报名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七、《企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与地点:以具体通知为准。
八、《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九、报价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十、价格谈判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十一、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确定时间:以公告为准。
十二、查询方式:请登录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查询
网址:http://www.xjypcg.gov.cn
联系电话:0991-8560051,85217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1﹞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政府办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包括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农牧场卫生院及牧业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的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乡(镇)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2010年版))》和《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确定的品种。
第四条 基本药物采购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五条 基本药物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诚实信用、保障供应;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 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全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是全区基本药物采购唯一的技术平台和信息发布网站。
第七条 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每2年一次。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可延期进行。
第八条 自2009年元月以来有生产假药记录或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药品生产企业,将取消其参与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资格。
第二章 采购药品目录
第九条 采购药品遴选原则
(一)确保临床必需的原则。国家基本药物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为主要参考依据。
(二)确保基层常用的原则。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常用剂型、规格纳入采购药品目录。
(三)确保安全有效的原则。对基本药物使用安全性进行评估,对毒副作用大、潜在风险大的药品,可考虑不纳入采购药品目录。
(四)确保特殊用药的原则。采购药品目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专科用药、儿童用药、抢救用药等特殊情况。
(五)确保“一品三剂型两规格”的原则。原则上每个通用名的药品选择不超过3种剂型,每种剂型选择不超过2个规格。
第十条 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
(一)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乡(镇)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2010年版))》和《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结合基层用药实际,先由各地(州、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确定初目录后,报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全区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基本药物拟采购目录包括基本药物序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
(二)对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类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三) 按剂型不同分为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外用软膏剂型、注射剂、其他剂型。其中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 、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 溶液;其他剂型包括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外用栓剂等。
(四)普通大输液实行系列申报,同生产企业同包装材质须同时申报四种输液产品的三种包装容量,并须免费提供伴随服务。其它输液产品按普通药品进行申报。
普通大输液是指氯化钠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