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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告2011年 第10号
| 发布日期:2011-08-10 | 文号:2011年 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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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经内蒙古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授权,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盟市人民政府,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药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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