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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非基本药物采购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纠风办,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高校医疗保健机构: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6号)和市卫生局、市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渝卫〔2011〕7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和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决定在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一次非基本药物采购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