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目录二》和《集中议价目录》递交企业及产品资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阅读数:935 招标区域:北京北京 日期:2010/5/24

各有关单位:

   现对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目录二》和《集中议价目录》递交企业及产品资料的相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产品成品药检报告书复印件”应为国家、省市或企业药检报告,出具的检验报告日期不限于2009年,但药检报告书涉及产品成品有效期应在递交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日期,即2010年2月5日之后。

  二、“产品GMP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2月5日仍有效的,审核时示为“GMP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5月26日前,将物价信息填写准确完整,系统中“最高零售限价”和“定价类别”不允许空白。26日24时后,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届时系统中信息与企业递交的纸质物价证明文件是否保持一致,将作为产品审核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近期请密切关注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网站信息和“资质申报系统”提示,核对企业申报品种状态和信息。

  特此说明。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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